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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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3/11/22 16:00:3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1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有關環境污染犯罪行為,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和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ㄒ唬┲率构截敭a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ǘ┲率够巨r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ㄈ┲率股只蛘咂渌帜舅劳鑫迨⒎矫滓陨,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和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ㄒ唬┲率挂蝗艘陨纤劳、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ǘ┲率箓魅静“l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ㄈ┢渌率埂叭松韨龅膰乐睾蠊被蛘摺皣乐匚:θ梭w健康”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后果特別嚴重”:
。ㄒ唬┲率构截敭a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ǘ┲率顾次廴、人員疏散轉移達到《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環境事件分級Ⅱ級以上情形的;
。ㄈ┲率够巨r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ㄋ模┲率股只蛘咂渌帜舅劳鲆话傥迨⒎矫滓陨,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ㄎ澹┲率谷艘陨纤劳、十人以上重傷、三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三人以上重傷并十人以上輕傷的;
。┲率箓魅静“l生、流行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Ⅱ級以上情形的;
。ㄆ撸┢渌蠊貏e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本解釋所稱“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第五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刑法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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